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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侵销措施对己内酰胺进口行业影响不大

来源: 编辑: 人气:2845 时间:2012-03-22

在我国进口的己内酰胺中,来自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量增长较快。2009年,我国从俄罗斯和日本分别进口己内酰胺11.6万吨和3.6万吨,分别占进口总量的19.21%和10.36%;2010年,从俄罗斯和日本进口的己内酰胺增至12.9万吨和9.5万吨,占进口总量的19.46%和15.04%;2011年1~10月,从这两个国家进口的己内酰胺分别占进口总量的21.33%和16.67%。反倾销措施只是针对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己内酰胺,而且税率较低,对己内酰胺整体进口影响不大。


商务部2010年4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1月2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初步裁定的公告,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1年1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4.3%~25.5%不等。


从此次反倾销终裁结果来看,与以往情况基本相同,终裁税率总体比初裁有所下降。来自上述五国的一些主要供应商反倾销税依然在5%~10%之间,除了俄罗斯克麦罗沃股份公司的反倾销有所提高,从6%上升为9%以外,其他公司基本保持不变或有所降低,其中,日本三菱公司下降得好多,从18%降为10%,但在主要供应商中三菱的反倾销税率依然好高。


中国内地己内酰胺进口关税一直很高(今年法定关税9%,暂定7%,而中国台湾1%、日本4%、韩国3%),此次反倾销措施对国内己内酰胺整体进口影响不大,但也对我国己内酰胺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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